Key Point:
1. 初判表由警察機關製作,只有報警後的車禍案件才能申請初判表,沒有報警就不會有這份文件,也不能申請鑑定。
2. 初判表僅提供事故的初步分析,效力沒有一般人想得強大;如果爭執進到法院,一般不會看初判表,看的是鑑定報告。
3. 警察問的問題如果亂回答一通,可能對初判表、鑑定結果都會產生影響。陷阱題「車速多少」,務必看完本篇內文後謹慎回答。
4. 鑑定報告不利於自己不是沒救,請看最末的喵星律師開外掛。
你知道台灣每年發生的交通事故將近40萬件[1]嗎?每一次事故都是一次責任的釐清,如果稍微閃神,可能就會被對方牽著鼻子走了。
阿福早上買完早餐要去上班的路上,機車直行,不料被一輛要右轉的汽車撞到,人被汽車的右側副駕門撞飛了出去,早餐的大冰奶就這樣流了一地,人也滾了一圈。
「欸!不是,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吧?」阿福以為自己復健後,就等對方賠償就好,沒想到,初判表上竟然寫著「當事人技安:汽車右轉彎未注意右側來車」、「當事人阿福:機車未注意前車狀況」,所以這是誰的責任?
出車禍後沒時間報警,竟然還有暗黑兵法補救?
什麼是「初判表」?
「初判表」,全名又叫做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,是民眾發生車禍之後,根據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第13條[2]向警察機關申請,由警察機關透過整理「事故關係人」的筆錄、事故現場圖、監視器、行車記錄器等資料,並結合事故地點的交通號誌、路面標線及交通法規,最後針對事故關係人的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所做成的初步結論。
簡單來說,從前面這段文字,我們可以發現3件事:
第一,這是警察機關做的文件,所以只有發生事故後,有報警的案件才會有初判表。
也就是說,發生車禍但沒有報警,就不會有初判表,所以如果當下你沒有報警,但事後對方卻說有初判表,那要嘛就是他最後還是去報警了,又或是他誆你的。
其實,前者(去報警)是比較有可能的,因為如果他想要向保險公司報出險,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會要求提供報案的資料,例如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初判表等,那就必須要有報警的資料才可以。
如果發生車禍當下趕著去上班,來不及報警,不知道哪來的暗黑兵法,說只要雙方同意,可以等晚上或週末比較有空的時候再來「重建事故現場」、補報警程序?再來向保險公司報出險!
說好聽叫重建,其實就是假車禍嘛!實務上還真的有人這麼搞,重建的惟妙惟肖,騙過警察,但是你以為警察都是吃素的嗎?
就曾經有人這麼做之後,被警察從「路口監視器」中發現兩人的陰謀,最後雙方皆被被移送地檢署,以詐欺罪起訴(概念上就是做假車禍,去騙保險公司的錢錢)。
第二,原則上,只有案件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得向「警察機關」申請。
當事人就是發生車禍當下的人,這個很好理解,那「利害關係人」是誰?這裡指的是:因為這起車禍受到直接或間接影響的人。
例如:大華的父親車禍之後過世,身為兒子的大華就是繼承人,他就是利害關係人;或者,小明把愛車借給朋友,朋友卻發生車禍,那小明也是利害關係人。
保險公司是利害關係人嗎?
不是!保險公司不是利害關係人。
欸,奇怪,那為什麼我保險公司的專員可以拿到初判表呢?
這是因為規定上,保險公司為了辦理交通事故的理賠案件,可以拿著當事人的委託書、保險公司的證件或函文,向警察機關申請初判表[3]。
因此,車禍發生時請保險公司申請車禍資料,包含現場圖、初判表,都是可以的。
然而,無論是委託自己的保險公司,或是對方的保險公司去申請,都可能會遇到保險公司因為行程繁忙,或是公司內部的程序安排,導致比較晚才能拿到資料;再加上,讓對方的保險公司幫忙申請,不會覺得特別不安嗎?
我一律建議,遇到車禍這種案件,雙方的利益有衝突的時候,雖然雙方的初判表照理來說都長得一模一樣,但是絕對是各自持有一份比較安心,免得被對方牽著鼻子走。
第三,警察依據「現場的資料」做出初判表的結論。
「律師啊,聽說初判表可以看出肇事責任?」
又是一個江湖傳言!還聽說寫在上方的當事人的責任,比寫在下方的當事人的責任還要重,肇責比例大概是「上方7」:「下方3」?
必須說,沒有資料可以證實「記載在第一位(上方)」的人,就是警方認為肇事原因比較大的,尤其是鑑定過後,記載在下面的人最後被認定責任比較大的例子,其實也是不少。
警察問「車速多少」怎麼回答?小心警察問話容易暗藏的4個陷阱
(照片來源:今周刊攝影資料庫)
而且,說實話,初判表其實並沒有辦法知道確切的「肇事責任」、更沒有辦法知道「肇事比例」,初判表是根據警察在現場所能掌握到的資料,包含雙方當事人的陳述、交通情況、現場痕跡、駕駛人的身心狀況、或是監視錄影器、行車紀錄器等資料做出來的「初步分析」。
所以它的「可參考價值」的高低,取決於警察掌握到的資料、承辦員警的經驗,以及種種的原因,所以發生車禍的當下「怎麼回答」也很重要。
例如:阿福跟警察說:(1)「我沒有看到他(對方)」,那初判表出來可能是:「未注意前車狀況」。
但是,如果阿福的回答是:(2)「我有看到對方,可是他突變換車道,我剎車不及」,那初判表有可能會記載:「疑後車未保持隨時可煞停距離」,所以怎麼回答也會有影響。
再舉一個例子,肇事當下大家很容易在警察問話的時候,努力表達自己是守法的、違法的是對方。
比如說阿福如果回答:(3)「我有看到對方打方向燈,但是我是直行車,他轉彎車應該要讓我」,那麼這就會讓警方認為你明明有看到,卻沒有放慢速度避免車禍,屬於:「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」,對於車禍的發生仍然有過失,換句話說,對方即使違規在先,也不代表你就完全沒有肇事責任。
最後,還要特別留意的陷阱題目是:(4)「車速多少?」車速這題,除了判斷有沒有超速外,個案中還涉及你有沒有乖乖減速、甚至有些情景(譬如斑馬線)是要減速到0(靜止狀態,停等禮讓行人)。
很多人都傻傻的以為回答2、30聽起來很慢的速度就pass,殊不知還是可能會直接被警察認定為違規,或被法官認定為過失的證據。
總之,不確定時速多少,真的不要亂答,不知道或忘記了,就照實回「不清楚」就好,沒有人可以記得所有事情的,就算你記憶力超強、百分之百記得你的時速,那這個路段的限速是多少啊?(嗯~?懷疑眼神)
所以,像「車速多少」這種警方可以透過煞車痕或影片調查出來的事實,最好的做法就是直接交給數據去說話,用一句簡單的「不知道」或「不清楚」帶過就好,畢竟少說少錯嘛!
可以確定的是,如果發生車禍你先走,就會很虧,警方參考的資料,就是另一個人的一面之詞,以及他提供的資料!
之後如果做出來的初判表你不滿意,除了向承辦的警察再次確認或提出更改的要求,還可以向各地區的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」申請車禍鑑定報告。
還有一個地方要釐清:違反交通規定,不一定等於是肇事原因!
舉例來說,高中生小美無照偷偷騎哥哥的摩托車去跑山,結果等紅燈的時候被一台闖紅燈的C300撞到了,那這時「誰才是肇事原因」應該很明顯了吧!
C300才是這場車禍的主要肇事原因;至於無照的小美則是可能根本沒有肇事原因,還是可以跟C300車主求償全額損失(不過無照駕駛的部分還是會被警察罰)。
發生車禍時非常重要的3大表單:登記聯單、初判表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
發生車禍時,你常會聽到有3種資料,是釐清肇責不可獲缺的資料:
第一個,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,又稱為「登記聯單」。
這是警察機關在到場處理交通事故後,會開立「登記聯單」給交通事故的當事人。
上面會記載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、地點、當事人的姓名、聯繫電話及駕駛車輛的車牌號碼,作為當事人有報警的證明。
這張單子最重要的是:登記聯單上面會記載民眾處理車禍應該要注意的事項,例如申請初判表、鑑定報告的時間或程序,所以拿到之後最好仔細讀一下,不然當你去問警察的時候,你可能會被兇:「單子上都有,你不會看喔?」
第二個,就是上面提到的「初判表」,可以在車禍發生30天後上網申請。
現在有部分警察局有把QR code印在登記聯單上,例如桃園市交通警察大隊,可以掃描後提交申請。
初判表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,卻也是交通事故中重要的存在。
初判表會記載違規的事實,還有違反的交通法規依據,例如:「行經無號誌路口,未依規定減速慢行(道安規定第93條第1項第2款)」。
第三個,叫做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」。
想要知道誰才是應該要負責的人,可以在車禍發生日起算6個月內,向各地區的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」(俗稱車鑑會)申請鑑定,費用一次是3000元。
接著委員會會做出「行車事故鑑定報告」,在這份報告裡就會記載肇事的原因,例如「OOO駕駛普通輕型機車,行經無號誌路口,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為肇事次因。」
這份鑑定報告其實參考價值較高,如果車禍賠償的議題喬不攏,甚至要打官司時,法官比較會願意採信這份鑑定報告(畢竟交通議題比較是車鑑會的專業,而法官在下判決時,一般也比較傾向相信其他專業的意見)。
車禍鑑定報告和初判表的差異:
初判表 | 鑑定報告 | |
效力 | 不具法律效力 | 通常可做為訴訟時的重要證據 |
內容 | 簡略記載可能的肇事原因 | 詳細記載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 |
製作人員 | 警察機關 | 由道路交通相關領域專業知識的專家組成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」 |
申請費用 | 免費,無需費用。 | 初次申請:3000元 申請覆議:2000元 |
申請期限 | 事故發生30天後皆可申請 | 當事人自行申請:事故發生6個月內 由法院囑託鑑定:無期間限制 |
所以,如果阿福對於初判表的結果不滿意,那他可以趕緊向當地的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」申請鑑定,就比較能知道誰要對這場車禍負責了。
但是,還是要稍微精算一下,畢竟車禍鑑定要付3000元,如果只是小車禍,申請車禍鑑定可能會稍嫌不太划算喔。
喵星律師開外掛
至於車鑑會的鑑定報告出來後,如果對自己不利(被認定為肇事主因)的話,還有救嗎?還是有的!
這部分有點進階,簡單補充一下:
1. 如果自己是肇事主因,法院很常認為對於車禍發生「有過失」,這時對方就會來求償。
過去一位客戶就是在車鑑報告中收到不利的認定,但對方其實也沒有受傷,就是想透過提告來獅子大開口求償。
最終我們是透過其他方向的答辯,逐一爭執及檢視對方求償的內容,成功替當事人擋掉了相關的責任,面對求償數30多萬的對造,最終我們只賠了幾千元而已。
2. 如果被車鑑會認定為肇事主因,而且對方看起來確實損失頗重、求償金額很高時,而你又認為自己「沒有過失」時(想要翻盤),這時在法院攻防階段還有另一種做法,就是找外部單位再鑑定一次。
實務上有些大學有在接法院委託的車禍鑑定案,鑑定的細緻程度通常遠高於車鑑會的鑑定,也確實有看過不少外部鑑定單位的報告,推翻了原先車鑑會的鑑定結論而被法官採信的例子。
不過要留意,這種外部單位的鑑定,因為鑑定的時間跟細緻程度遠高於車鑑會,所以收費也頗高,鑑定一次一般至少是2、3萬起跳。
[1] 可以到這個「道安總動員」的網站查詢,看完都不敢出門了。
[2]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: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:三、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。」
[3]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 60 點:「一、保險公司人員為辦理交通事故理賠案件,需申請警察機關交通事故相關資料時,得至處理之警察機關交通事故案件查詢服務平台申請,或使用本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線上申請,惟透過本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者,資料以臨櫃領取為限。二、領取資料時,保險公司人員應提供事故當事人委託書正本、保險公司證(函)件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等以供查驗,領件機關並設專簿登記其保險公司名稱、受委託保險人員姓名及查詢案件等資料備查。」
作者簡介_施宇宸
喵星律師、暢銷書作家、法律事務所所長
七年級生、執業已將近11年的中生代律師,透過法律諮詢為1300位以上的民眾解決問題,承辦過600起以上的訴訟及非訟法律案件,於2022年底在桃園創立了宸星法律事務所,目前團隊共有11人,其中有7名律師。
台大法律系財法組畢業,律師考試只考一次、應屆就上榜,取得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、台北市危老推動師證照,現同時為桃園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。主業為資深貓奴/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/企業講師/Youtuber;最滿意的職業是擔任三隻貓咪的保母,雖然工作內容是日復一日的剷屎,但能蹭貓咪便能獲得心靈上的富足。
本文摘自獨売出版《你知道的太多了3: 自己的人生自己守護、自己的仗自己打, 當惡意和麻煩找上你,一定要學會「寸土不讓、等價交換」!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