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因為去年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場霸凌新聞引發社會關注,導致我們作為主管在職場上管理產生很大困擾。過去嚴格要求同仁工作績效是企業組織提升競爭力的不二法門,現在卻動輒被指控為職場霸凌!請問這樣還要主管怎麼管理部屬?如何在達成公司交付的任務與避免落入職場霸凌指控間達到平衡?」一位上市公司資深高階主管跟我吐苦水。
在職場霸凌議題為社會大眾關注的當下,企業主管管理與員工感受之間劃分職場霸凌的明確界線,是一個困難但至關重要的課題。此一議題須從法律定義、行為樣態、主觀感受與客觀評估等多面向來理解。
如何在合理管理與職場霸凌之間找到界線
根據勞動部發布的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、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與法院歷來判決意旨,對於職場霸凌均有明確的定義。
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,因事業單位人員(包括雇主、各級主管、受僱勞工及其他受指揮監督的勞務人員)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或侮辱等言詞或行為,致使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
但若侵害的言詞或行為情節重大,即使是單次發生,也可能構成職場霸凌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
職場霸凌7種樣態
勞動部最新版的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列舉了七種常見的職場霸凌樣態:
1.對同仁吹毛求疵,在小事上挑剔,把微小的錯誤放大、扭曲。
2.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特定勞工,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,忽視、打壓排擠及冷凍。
3.在同仁面前對特定勞工咆哮、羞辱、威脅、名譽損毀、嚴重辱罵。
4.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同仁的貢獻或努力,持續否定同仁的存在與價值。
5.不准同仁請假或接受必要的訓練,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。
6.給特定勞工過重的工作,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,甚至完全不給其任何事做。
7.給予同仁不實際的工作目標,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,卻給同仁其他任務,以阻礙其前進。
綜觀上述定義與常見職場霸凌樣態,職場霸凌判斷標準重點,在於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得依社會通念,視該行為與工作是否具關連與合理性認定。霸凌行為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的範圍。
若為職場上合理管理行為,通常具有正當工作目的,且表達方式合理。主管在基於正當目的實行其指揮、監督、管理權限的合理範圍內,督促、指導部屬,原則上構成職場霸凌的可能性較低。合理管理的回饋是為了幫助員工成長,而非造成身心傷害。
然而,即使有工作目的,下數行為也常成為被申訴職場霸凌的導火線,也可能跨越合理管理的界線,需要特別注意,例如:
• 口氣過重、語言粗俗,甚至帶有人身攻擊。
• 使用嘲諷、挖苦、反問式的說話方式。
• 情緒性發言,不是就事論事,而是針對個人。
• 過度嚴厲或模糊指示並要求結果,進一步讓員工感到壓力。
所謂「員工感受」與雇主處理職場霸凌義務有哪些?
界線的模糊性常源於「個人主觀的認知與感受」。新版指引明確規定,只要勞工主觀感受有可能遭受不法侵害,雇主即有處理義務,應在3天內啟動處理程序。
這不代表公司必須立即懲處主管,而是必須啟動調查流程、妥善記錄與處理。這表示勞工的「主觀感受」是啟動調查的觸發點,但最終認定是否構成霸凌,仍需客觀且嚴謹公正的調查與判斷。
如何在兩者之間找到明確界線?
鑑於職場霸凌認定涉及行為動機、情境與主觀感受,企業應採取多面向策略來釐清和管理:
1.建立明確的政策與行為規範
雇主應明確宣示對職場不法侵害「零容忍」的立場,並將其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政策。
勞工人數達1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;30人以上則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。
明確規範各級主管與勞工的權利及義務,並將「不適當之言行」條列為負面教材。
2.實施全面且分層的教育訓練
就主管訓練部分,重點在於如何行使合理的管理權限、給予回饋而不讓人感到羞辱、衝突管理技巧、情緒溝通訓練,並辨識勞工潛在的暴力風險。
就基層員工訓練部分,教導如何辨識不當對待與職場霸凌的差別,以及如何正確使用申訴管道與自我保護,避免濫行提出無具體事證的申訴,徒然消耗寶貴的職場不法侵害調查處理資源。
就人資/法務同仁訓練部分,應加強調查程序的基本原則、紀錄方式、調查小組的組成與專業性要求(如心理、法律背景),並透過實際案例操作工作坊方式,讓調查小組成員可以更專業及時且正確地應對職場霸凌申訴案件。
3.建立客觀公正的事件處理流程
職場霸凌處理流程必須具備下列要件
(1)即時處理:一旦接獲申訴或知悉疑似事件,應在3天內啟動處理程序。
(2)客觀公正:處理過程必須確保客觀、公平及公正,並保障被申訴人、申訴人及其他通報者的權益與隱私。
(3)充分陳述:調查時,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。
(4)公正全面地調查證據:就各方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之事證予以全面充分的調查,並妥善記錄過程,確保程序公平完整,避免日後勞資爭議或訴訟風險。
(5)處理方式分流: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的管道不同,其應採取的立即有效措施亦有區別 (例如因申訴而知悉 vs. 非因申訴而知悉)。
(6)懲處與協助:若經調查確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,應對行為人進行適當懲戒或處理,並對申訴人提供諮詢協助、保護措施或調整職務。
但若調查確認申訴不成立,應儘速還給被申訴人清白,且若發現申訴人有濫行申訴甚至捏造事證誣告情事,亦應給與相當之警告、處置或懲處。
建立開放且互相尊重的職場文化
鼓勵勞工針對可能存有不法侵害風險的工作條件或情境及早通報,即使尚未造成實質傷害,也可透過調查/處理澄清誤解,及時介入預防。
主事者可從企業組織文化著手,打造社會心理安全的工作環境,讓人資、法務及職安衛單位有能力處理高階主管造成的心理危害。
最終的目標是讓制度真正落實,讓每位員工都知道公司「在意職場霸凌」這件事,從而建立更有信任感、安全且尊重的職場文化。
總結來說,劃分主管管理與職場霸凌的界線,不能僅憑單一事件或主觀感受判斷,而須結合法規、法院裁判對霸凌的定義、行為的持續性與嚴重程度、是否逾越業務合理範圍、行為的動機與情境,並透過健全的預防機制、教育訓練以及透明公正的申訴處理流程,來確保職場環境的健康與安全。
作者簡介_陳業鑫
在台灣勞動法園地辛勤耕耘的工作者。
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、勞動局長、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、金控公司董事、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。
目前致力於勞動法普及教育,除以主題式企業內訓從源頭減少勞資糾紛風險外,亦於各民間團體授課,期使勞資雙方對勞動法適用有正確觀念,知悉權利義務邊界之紅線,消弭不必要的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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